任教職務: 幼兒園代理教師1名.
(一)報考人員應具備左列基本條件:
1. 中華民國國民。
2. 無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第33條之情事者(如附錄說明)。
3. 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事者。
4. 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者。
(二)報考人員資格:
【本次甄選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如缺額補滿將於網站公告且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1.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0 條規定:「幼兒園教師應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
2.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略以:「幼兒園教師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務,應依下列順序進用代理人員:一、以具相同資格之教保服務人員代理。」故幼兒園代理教師應具備幼兒園合格教師證書。
3. 第 3次招考教師放寬資格為具教保員資格者,須符合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第3條規定認可之學業證明文件。
(三)報考日期及聯絡電話:
第1次甄選報名:111年1月11日9時至12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第2次甄選報名:111年1月12日9時至12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第3次甄選報名:111年1月13日9時至12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聯絡電話:03-4792014 # 710
(四)甄選日期及相關時間:
第1次甄試日期:111年1月11日13時0分
第2次甄試日期:111年1月12日13時0分
第3次甄試日期:111年1月13日 13時0分
其餘事項請詳閱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