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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註冊組長 - 教務處 | 2024-01-18 | 點閱數: 49
一、 依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軍公教遺族及身心障礙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要點(以下簡稱就學費用優待要點)辦理。
二、 本學期原核准有案及新申請核定者期限自開學後至113年3月15日止,第1學期逾期者,可移至第2學期核辦;但本學年度 不得移至次學年度辦理。貴校請領本項公費或申請補助本項 公費,請在每年4月底前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爰請貴校於 開學當週公告受理旨揭就學費用優待事項,並利用適當場合加強宣導,以維護學生權益。
三、 新申請者(含新生、轉學生及延長撫卹)請檢具申請書(附件一表1)及有效證件等,函報本府核定公費待遇後申請就學費用優待;倘校內同時有舊生,請俟新申請案核定後,併同舊生資料一併辦理請款。
四、 本學期就學費用優待標準補充說明如下:
(一) 書籍費:全公費者每學期800元,半公費者應減半為400元 。
(二) 制服費:已於112學年度第1學期請領者(一次請領一學年 ),本學期不得重複請領。原核准有案而未及於第1學期 請領之全公費1,500元,半公費750元,本學期(112年2月 起)開始支領公費者,應依上列標準減半。
(三) 主食費、副食費:原核准有案者,本學期核給月份從113年2月至同年6月止(計5個月),新核准者依本府核給公 費年月核計至113年6月止。
五、 查就學費用優待要點第8點規定:「(第2項)軍人遺族子女就學,須持有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未領眷補證明書始可發給主食米……」;另查84年7月以後軍職人員不再發給軍眷實物代金,爰此,申請人檢具撫卹令核發日期為84年7月以後者,無須持有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未領眷補證明,即可申請就學優待事宜。請貴校確認申請人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之文件,以維護學生權益。
六、 次查就學費用優待要點第16點規定:「各項證件之審核,應注意是否在給卹期限內……」,請確實填寫於優待名冊;倘給卹於學期中屆滿,請協助轉知申請學生向原申請撫卹單位申請延長撫卹並檢具證明文件重新報局辦理,若無申請者,依本要 點規定主食及副食費優待至給卹期限屆滿為止,其餘項目優待至學期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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