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案申請期限自開學後至114年3月14日(星期五)止,依本要點第7點規定略以:「……第1學期逾期者,可移至第2學期核辦; 但本學年度不得移至次學年度辦理。……」,請貴校於開學1週內公告受理本要點第2點及第3點就學費用優待事項,並利用適當場合加強宣導本就學費用優待措施,以維護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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