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軍公教遺族及身心障礙 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旨案申請期限自開學後至115年3月20日(星期五)止,依 本要點第7點規定略以:「……第1學期逾期者,可移至第2 學期核辦;但本學年度不得移至次學年度辦理。……」, 請貴校於開學1週內公告受理本要點第2點及第3點就學費用 優待事項,並利用適當場合加強宣導本就學費用優待措 施,以維護學生權益。 三、新申請者(含新生、轉學生)請依上開要點第5點規定,檢 齊申請書及有效證件等,函報本府核定公費待遇後,再依 本文說明四辦理請款事宜。
四、本學期就學費用優待標準補充說明如下:
(一)書籍費:全公費者每學期新臺幣(以下同)800元,半 公 費者應減半為400元。
(二)制服費:已於114學年度第1學期請領者(一次請領一學 年 ),本學期不得重複請領。本學期(115年2月起)開 始支 領公費者,應依上列標準減半。
(三)主食費、副食費:核准有案者,本學期核給月份從115年 2 月至同年6月止(計5個月),新核准者從115年2月至 同年 6月止(計5個月)。
五、另本要點第8點規定略以:「……軍人遺族子女就學,須 持 有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未領眷補證明書,始可 發給 主食米……」;經查84年7月以後軍職人員不再發給軍眷實 物代金,爰此,申請人檢具撫卹令核發日期為84年 7月以後 者,無需持有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未領 眷補證明, 即可申請就學優待事宜。請貴校確認申請人就 學費用優待應 檢齊之文件,以維護學生權益。
六、再查本要點第16點規定略以:「各項證件之審核,應注意 是 否在給卹期限內……」,撫卹證件限期請確實填寫於優 待名 冊;倘給卹於學期中屆滿,請協助轉知申請學生向原 申請撫 卹單位申請延長撫卹,並檢具證明文件重新報本府 教育局辦 理,若無申請者,依本要點規定主食及副食費優 待至給卹期限屆滿為止,其餘項目優待至學期結束。
七、檢附旨揭要點(含申請書)及接受 桃 園市政府教育局補助或委辦經費支出憑證簿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