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維護同仁健康權,考試院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公務員正常辦公時間應為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
二、桃園市政府針對服勤辦法工時規範:
(一)為強化同仁健康權之保障,公務員服勤時間除了基本上班時數8小時外,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衡酌加班之必要性、合理性及急迫性,又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每日延長上班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每月合計不得超過60小時。
(二)『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及每月延長辦公時數,分別以不超過14小時及80小時為原則;且每日工時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報府備查。
(三)另如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每日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80小時;且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事前經市府同意》,並以2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1個月。
(四)市各校針對加班時數超過45小時以上人員,須配合進行工時分析並提出改善建議。
三、加班時數經以補休為補償方式者,應於補休期限內﹙2年)休畢,以維護健康權。
四、請確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等規範,檢附服勤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