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通報 115年8月26日
一、 115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請領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請至差勤系統產製補助費申請表1份,除國中、國小無須繳驗證件外,(1)公私立高中(職)以上須繳驗學雜費收據正本,如係影本應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轉帳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2)子女第1次在本校申請時,需繳驗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以確認親子關係。 〈二〉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一方申領,不得重覆申請。 〈三〉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
二、 查行政院114年4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1400000011號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並溯自114年1月1日生效。 三、 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發給對象:1.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8千元以下者(兼領月退休金者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2.因公失能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且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兼)領月退休金者。
四、 請本校符合申請規定之同仁,於本(115)年9月18日(五)前將申請表及相關資料逕送人事室辦理。(相關資料如影本或由網路銀行下載繳費證明資料,請同仁皆簽章具結並加註與正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