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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 - 各項宣導 | 2026-09-07 | 點閱數: 14
主旨: 轉知教育部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身心調適假之課務處理原則,本校依規定辦理並落實教師關懷支持機制,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5年8月28日臺教授國字第1156002630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為營造友善校園職場環境並強化教師心理健康韌性,於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就教師請假之假別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
三、 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教師請假應事先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校;請假期間所遺課務,請先由教師自行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如確實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請學校協調派員代理,以確保校務運作及課務銜接。
四、 身心調適假之核心精神係「預防保健」及「心理健康促進」,旨在支持教師於身心狀況需要時適時休息,以維持心理健康。教師提出申請時,仍宜兼顧學生受教權益與教學進度,並應依前開規定完成請假程序。
五、 綜上,為兼顧教師身心調適需求及學生學習權益,教師如有頻繁或特殊樣態申請身心調適假等情形,學校應啟動關懷與支持機制,除積極瞭解教師身心狀況,適時引進員工協助方案(EAP)或教師諮商輔導支持系統等資源之外,並得預為規劃課務彈性調配或固定代課機制,以確保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權益。
六、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