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有關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26條第1項第1款決議採取彈性處理措施,涉及教師差勤管理、原核定假別及成績考核等相關規定之適用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115年9月7日臺教學(三)字第1150082876號函辦理。 |
| 二、 | 旨揭防治準則第2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保障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於必要時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4條規定,採取下列處置,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
| 三、 | 旨揭相關規定適用疑義說明如下: |
| (一) | 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爰由學校性平會依旨揭規定決議通過對教師被害人因公傷病請公假之處置,其出缺勤紀錄,應予較教師請假規則為彈性之處理。 |
| (二) | 有關彈性處理之適用範圍及具體辦理方式,依性平法第24條所定「應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由學校性平會評估適法性及可行性,並決議通過後執行。 |
| (三) | 教師成績考核程序及後續行政作業,依(一)應優先適用彈性處理之特別規定處理。 |
| (四) | 有關當事人已調任他校一節,依防治準則第26條第2項規定辦理:「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 |
| (五) | 至法規適用疑義致學校未及於教師成績考核案件報送期限前完成相關程序一節,應依(一)及(三)為彈性之處理為原則,並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